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钾肥之王重整:青海省副省长王黎明任盐湖股份清算组组长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pmoa809fde2 | 发布时间: 2019-10-15 | 3934 次浏览 | 分享到:

*ST盐湖始建于1958年,是中国最大的钾肥工业生产基地,号称钾肥之王。10月8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西宁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泰山实业对盐湖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即盐湖股份,或*ST盐湖)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盐湖股份管理人。法院决定书显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长为青海省副省长、省国资委主任王黎明,副组长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省国资委副主任洪涛。清算组成员包括青海省委网信办主任赵学章、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胡军、省国资委副主任贠红卫、省公安厅副厅长王强、省财政厅副厅长李生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聂殿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李建丽、省信访局局长元宁、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副巡视员贡伟宏、青海银保监局副局长牛永涛、青海证监局副局长肖雪维、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其中,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在盐湖股份重整工作中履行清算组副组长职责。10月8日,新京报记者致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方回应称目前项目正在进展中,按规定无法透露更多细节,能否回应需进一步了解,随后记者发送采访函,暂未获得回复。记者致电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称,该项目所有相关人员今日因此事正在开会研讨,暂时无法回应。10月8日,盐湖股份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公司重整事宜有专门小组推进,一切进展以公告为准。法院决定书要求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 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法院送达的决定书中规范了管理人的9项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ST盐湖始建于1958年,是中国最大的钾肥工业生产基地,号称钾肥之王。9月3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作出裁定,受理格尔木泰山实业有限公司对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即盐湖股份,或*ST盐湖)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据悉,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在法院受理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 行研究和论证。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 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公司最终的重整方案将以法院裁定批准的 重整计划为准。公告称,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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