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型式试验
7.⒉1 进行型式试验的电缆槽,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样,按本标准的全部要求检验。
7.⒉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
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⒉3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见表5.
7.3型式试验采用计数抽样检查,应按GB2829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判别水平II;
不合格质量水平 RQL=40;
抽样方案类型一次抽样方案;
判定数组合格判定数 Ac=0;
不合格判定数Re=⒈
7.4 若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型式试验不合格,制造厂应采取措施,解决存在问题;直到型式试验合格为止。
7.5 经过型式试验的电缆槽,不得作为合格品出厂。
8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8.1 每件电缆槽应有制造厂标记、型号、制造日期。
交货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
制造厂名称;
批量编号;
制造日期;
标准编号;
规格尺寸、外观质量及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结果;
检验单位、检验人员签章。
8.3 包装
电缆槽产品可采用捆扎方式包装。
8.4 运输
装卸、运输时,不得抛掷。
8.5 储存
电缆槽产品存放的场地应坚实、平坦。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分别整齐堆放,也可按井
字形架放,垛高不宜超过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