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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有什么刑法风险?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3-01-29 | 7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企业合规审查的背景下,怎样防范企业刑事风险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内部管理不好,容易诱发犯罪案件,如

1、“企业忽视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职责权限不明,岗位间缺少制衡。

2、许多企业让固定的销售业务员全权负责几家客户公司的业务往来,从申请提货到向客户发货,均由一个销售业务员单独完成。这一方面增加了工作效率,但也不可避免地造成销售业务员‘大权独揽’,缺少必要的监督”。

对于企业来说,管理松弛、违规操作,是滋生企业底层职员职务犯罪的“温床”;制度缺失、监督乏力,是公司企业中层职员职务犯罪的主要诱因;机制不全、权力失控,是诱发公司高管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简要列举如下:

[法律风险之一]

1、风险名称:因单位欠薪,而侵占单位财物

2、表现形式: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与单位发生纠纷,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

3、法律后果:处理不当存在涉嫌职务侵占的法律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员工与企业发生拖欠工资纠纷,如果仅为将应得报酬,特别是固定工资暂时占用,因为其主观上只是想要回属于自己应得利益,没有非法占有之故意,一般不认为这种行为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在单位支付相应报酬后,仍然侵占单位财物拒不退还的,则说明其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单位员工如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尽量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毕竟是违法的,不应提倡。作为企业,应尽量对公司各种涉及钱财的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管控,防止没有必要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二]

1、风险名称:承包人不当处分企业财物

2、表现形式:承包经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单位资金、财物的行为,如为个人买房、买车等。

3、法律后果:恶意挥霍所承包企业的财产,导致承包期满不能支付承包费和归还所承包企业的财产,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在承包经营中,承包人通过承包协议,取得对单位财产的合法处分权利,只要承包人按约履行了协议义务,都不能以职务侵占犯罪论处。但如果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按约履行承包义务,而恶意挥霍所承包企业的财产,导致承包期满不能支付承包费和归还所承包企业的财产。则符合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无论是作为发包企业还是承包人,均应严格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处分权利。

[法律风险之三]

1、风险名称:挂靠企业不当处分财产

2、表现形式:挂靠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物进行处分。

3、法律后果:除了出资经营者以外的人,如果利用职务侵占单位财物的,存在涉嫌职务侵占罪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实践中,挂靠企业分两种,如果由个人出资成立,挂靠被挂靠单位,或为了办理有关资质,或对外开拓市场的需要等用其名义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物进行处分,从这类企业的成立看,是出资人自己全部出资,被挂靠单位收取的只是一定的管理费,企业仍属出资者个人所有,出资者谈不上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认为是职务侵占。不过,多数情况是为了隐藏、转移企业利润,应该由税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偷逃税款方面的犯罪。

另外一种挂靠成立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对外履行合同,所得收益在未进行结算前,财产属性均为属于总公司(被挂靠企业)财产。挂靠企业的负责人未经被挂靠企业同意,擅自处分该财产,据为己有的,存在涉嫌职务侵占罪风险。

[法律风险之四]

1、风险名称:以合法形式拿走公司资金

2、表现形式: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以借条、借据等形式,从公司财务拿走资金,逾期不归还。

3、法律后果:具有职务行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多次以个人名义将公司资金挪出,或归个人使用,或说不清去向、用途,该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4、防范技巧和方法:作为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股东、董事或其他高管与企业发生借贷关系的,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决定同意,切勿擅自处置。

[法律风险之五]

1、风险名称:实际控制人挪用企业资金

2、表现形式:名义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在实际控制人的授意下挪用企业资金或实际控制人直接将企业资金挪用。

3、法律后果:虽然在形式上实际控制人无工作人员身份,但其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具备单位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实质要件,如果客观上实施了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则存在构成挪用资金罪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挪用资金罪定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非行为人在单位的身份。单位正式职工作案,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依法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单位临时工或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也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行为。也就是说,挪用资金罪主体判断的实质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可能。实际控制人对单位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支配权,如果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则构成犯罪主体。

[法律风险之六]

1、风险名称:收取协调费据为己有

2、表现形式:企业在与其他单位合作过程中被派遣的负责人以协调费的名义向索要费用而据为己有。

3、法律后果:以协调费的名义索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该行为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防范技巧和方法:企业在经济往来中,经办人员往往以收受回扣、手续费等索要好处费。如果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如居间费等。但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法律风险之七]

1、风险名称:正式任职前受贿

2、表现形式:尚未正式任职的情况下,接受企业委托采购生产设备。在采购过程中,利用自己有权决定采购事项的职务便利,索取回扣。

3、法律后果:虽未正式任职,但利用自己有权决定采购事项的职务便利,索取回扣,存在涉嫌犯罪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非法索要他人回扣款的行为,与其在合同的签订方面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仍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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