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防范技巧和方法:企业在经济往来中,经办人员往往以收受回扣、手续费等索要好处费。如果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如居间费等。但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2、表现形式:尚未正式任职的情况下,接受企业委托采购生产设备。在采购过程中,利用自己有权决定采购事项的职务便利,索取回扣。
3、法律后果:虽未正式任职,但利用自己有权决定采购事项的职务便利,索取回扣,存在涉嫌犯罪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非法索要他人回扣款的行为,与其在合同的签订方面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仍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