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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有什么刑法风险?
来源:青海镁业 | 作者:qhgem | 发布时间: 2023-01-29 | 752 次浏览 | 分享到:

3、法律后果:除了出资经营者以外的人,如果利用职务侵占单位财物的,存在涉嫌职务侵占罪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实践中,挂靠企业分两种,如果由个人出资成立,挂靠被挂靠单位,或为了办理有关资质,或对外开拓市场的需要等用其名义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物进行处分,从这类企业的成立看,是出资人自己全部出资,被挂靠单位收取的只是一定的管理费,企业仍属出资者个人所有,出资者谈不上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认为是职务侵占。不过,多数情况是为了隐藏、转移企业利润,应该由税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偷逃税款方面的犯罪。

另外一种挂靠成立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对外履行合同,所得收益在未进行结算前,财产属性均为属于总公司(被挂靠企业)财产。挂靠企业的负责人未经被挂靠企业同意,擅自处分该财产,据为己有的,存在涉嫌职务侵占罪风险。

[法律风险之四]

1、风险名称:以合法形式拿走公司资金

2、表现形式: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以借条、借据等形式,从公司财务拿走资金,逾期不归还。

3、法律后果:具有职务行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多次以个人名义将公司资金挪出,或归个人使用,或说不清去向、用途,该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4、防范技巧和方法:作为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股东、董事或其他高管与企业发生借贷关系的,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决定同意,切勿擅自处置。

[法律风险之五]

1、风险名称:实际控制人挪用企业资金

2、表现形式:名义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在实际控制人的授意下挪用企业资金或实际控制人直接将企业资金挪用。

3、法律后果:虽然在形式上实际控制人无工作人员身份,但其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具备单位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实质要件,如果客观上实施了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则存在构成挪用资金罪风险。

4、防范技巧和方法:挪用资金罪定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非行为人在单位的身份。单位正式职工作案,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依法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单位临时工或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也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行为。也就是说,挪用资金罪主体判断的实质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可能。实际控制人对单位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支配权,如果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则构成犯罪主体。

[法律风险之六]

1、风险名称:收取协调费据为己有

2、表现形式:企业在与其他单位合作过程中被派遣的负责人以协调费的名义向索要费用而据为己有。

3、法律后果:以协调费的名义索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该行为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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